12月9日下午,鼓楼区法学会长江(南京段)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会、鼓楼区检察院、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委员会共同举办《长江保护法实施—长江禁捕法律》专题研讨会,旨在探讨长江禁捕具体法律问题,推动《长江保护法》的具体实施。
专家们在研讨中认为,《长江保护法》准确把握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同关系,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于过去粗放的经济发展,虽然经济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环境非常恶化,所以在这种前提下提出“环境优先、绿色发展”肯定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在另外一方面,也就是路径、方法和“度”的把握上要注意。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从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保护区以外天然水域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其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洞庭湖、鄱阳湖等大型通江湖泊也已从2021年1月1日起进入10年禁渔期。《长江保护法》实施后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但在长江禁捕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法律适用和“度”的把握等问题,如何做到“宽严相济”、“行刑衔接”等,需要法学专业人员作为课题来加以研究,要对相关法条进行认真全面地梳理。
鼓楼区法学会谈国苹常务副会长主持本次专题研讨会
鼓楼区法学会副会长、鼓楼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治宇教授主讲《长江禁捕的行政执法要求及意义》
鼓楼区检察院徐明明副检察长主讲《打击破坏长江流域渔业资源违法犯罪及公益保护情况介绍》
南京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支队汤哲斌支队长介绍长江禁捕执法情况
参会人员还作了交流发言
最后由鼓楼区法学会副会长、鼓楼区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海大学法学院晋海教授作专业点评。